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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发现20公斤黄金,救援发现20公斤黄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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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08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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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雪崩黄金救援时间?如何正确理解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雪崩黄金救援时间?据统计,在雪崩致死的案例中,窒息、外伤、冻伤占比分别为65...
  1. 雪崩黄金救援时间?
  2. 如何正确理解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雪崩黄金救援时间?

据统计,在雪崩致死的案例中,窒息、外伤、冻伤占比分别为65%、25%和10%。雪崩发生后,有30分钟的黄金救援时间。15分钟获救生还的概率可以达到92%;30分钟时生还概率有50%;超86过2小时生还概率不到7%。

如何正确理解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等一等”、“到开庭了再请律师辩护”,这是一些家属的想法和做法。殊不知,“等一等”的做法将会错过辩护的黄金时间,直接后果是不仅丧失最快、最易解决问题的机会,还可能会给后续辩护增加难度和不确定。

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段时间(一般的案件最长是14日,具有三种法定情形的案件最长是37日,贪污贿赂渎职等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最长是17日。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是在37日内转逮捕,故本文中的辩护黄金时间以37日为例)。

之所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段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限30日+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7日)是辩护的黄金时间,主要是从“捞人”的角度而言的,换言之,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最快、最易实现“放人”效果的辩护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长时间(超过37日)羁押,必须在37日内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从司法实践和辩护经验看,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捞人”最为有效的一种辩护策略。

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提请批捕时收集的证据与逮捕对证据的要求是有差距的,这是做“证据不足建议不批捕”式辩护的基础。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其它渠道了解相关情况,预测到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的薄弱之处,进而向检察院提出有质量的“证据不足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

在没有有效辩护的情况下,证据的薄弱之处很可能会被忽略,从而导致被批准逮捕。当事人一旦被逮捕,就会长期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出来的可能性将变得非常小。更可怕的是,一旦介入某些人为因素,将可能导致原本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证据确实、充分”,直接增加后期辩护的难度和不确定,笔者近期接手的一起诈骗案件就出现了这种状况。

笔者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处于一审阶段。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笔者发现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收集的证据根本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但当时当事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辩护。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同案犯归案,该同案犯为了能取保候审,避重就轻,出具了对该当事人极为不利的证言,导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证据确实、充分”,不仅当事人被长期羁押(从刑拘到一审就长达一年多),也给后续辩护增加了难度和不确定。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不仅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也是罪轻辩护的黄金时间。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会有效引导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被追诉、提示公安机关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有效避免案件向不利的方向发展。

作为当事人及家属,应该把握住辩护的黄金时间,在当事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刑事拘留之日起,及时寻求有效辩护;作为接受委托的律师,更加应该重视黄金时间的辩护。至于如何在辩护的黄金时间内实现有效辩护,笔者将会另文分享自己的经验。

黄金救援期应是指被拘留到逮捕前这一段时间。

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开始就可以聘请律师,家属一般会在拘留后三天内得知亲人被拘留的消息。有时,也会在刚被拘留就知道了消息。

得知亲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找人,看能不能有关系把人捞出来。先不说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关系并且有这个经济实力把人捞出来,单纯找关系的过程都会非常耗时耗力,让人抓狂。而且这还涉及到犯罪,有可能亲人还没有捞出来,自己又进去了。

从我个人这几年的经验看,第一时间找律师可能是比较合适的路径。

一是律师可以去会见嫌疑人本人,了解案情。询问嫌疑人是因为什么进去的,公安机关都问了些什么,哪些供述可能构成犯罪,哪些不会构成犯罪之类的。二是律师可以就了解的一些情况和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就是否构成自首、有没有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涉。因为这些东西越早和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越容易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同,不然,等到后期办案人员已经把案卷做的差不多了,就难以更改了。三是可以发现办案人员的一些问题。比如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没有只是经济纠纷问题而被人为的上升到刑事问题、或者根本不构成犯罪,这一类的问题越早发现越容易使得办案人员认识到问题,越有可能不提交检察机关逮捕。

讲几个真实的案例。

一个是一起诈骗案,四人以代打游戏装备的名义,骗取了一人的二十多万元。一人的父母就在拘留后的第三天请了个律师,律师马上去看守所会见。了解到该人为组织者,起点刑为三年,但他有带领公安抓捕其他三人的行为。就去公安局和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办案人员并没有将他协助公安抓捕其他人的情节写进去。律师就给办案机关写了个法律意见书,后来公安在提交逮捕时就认定了这个人的立功情节。到了检察院阶段,律师积极和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和被害人的赔偿问题,然后一直到法院阶段,法官、检察官都认可律师积极协调赔偿的做法,然后,嫌疑人家人将被害人被骗取的二十多万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后来,法院就判了三年缓刑五年。这个案件,三个阶段家属只付了不到五万的律师代理费,不可能去找关系,所靠的就是法律。

一个是一起贩卖毒品案。公安在嫌疑人女朋友的出租房里搜到40克毒品,因为嫌疑人曾经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就以贩卖毒品的罪名把他拘留了。律师会见后,得知他承认毒品是自己放进去的,但没有说是要卖,只说了是自己吸食。然后就向公安机关写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将涉嫌罪名更改为持有毒品罪,但公安机关没有认同。到起诉阶段,律师发现卷宗里并没有贩卖毒品的下家,没有购买者,也没有贩卖行为,就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要求将罪名变更为持有毒品。因为确实没有贩卖行为,检察机关最后以持有毒品罪起诉,判了三年半,相对于贩卖毒品罪来说轻了很多。

还有一个是盗窃案。某工地的钢筋总是被盗,就报了案。派出所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有两个人总是在深夜开一部小卡车在附近,有很大嫌疑。就在这两个人活动的时间点埋伏在工地,后来这两个人果然到了工地,就把他们给抓了起来。因为两个人一进工地就被抓了,而且工地的监控没有拍到两人盗窃的行为,附近的监控也只是看到两人总是开车在附近,所以两人就不承认盗窃。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就将两人一通打,两人承认有盗窃,就录了口供送到看守所。到看守所的第二天两人的律师就会见了两人,看到两人身上的伤,问明情况,分别写了法律意见书给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检察院去看守所调取两人的入所体检表和询问两人的伤情,就要求公安局说明情况。后来公安局在提交逮捕时,不能排除两人的伤情是在派出所形成的,就没有采用两人在派出所所说的口供,没有批捕,两人就被取保候审了。

因此,从我个人经验看,在被拘留的第一时间找律师是很好的黄金救援时间和机会。

本末倒置。广州天泽能源案判无期。疑罪从无,先计算后定性。集资十亿 10-3回报-1工资-1办公-5油料林-5工厂-5老人城预备款= -10。这2+5+5+5=17亿是应该保护的民营企业家财产。 徐法官疑罪从有,先定性后计算 10-3=7 就是诈骗赃款。

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之一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在三十日之内,侦查机关会提请同级检察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有七日的时间审查是否批准逮捕,从刑拘到逮捕一共是三十七日,这就是所谓的黄金期限,在这期限内,律师可以会见,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一旦批准逮捕,再变更强制措施可能性就非常小了。